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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晨報記者 李東華通訊員 王治國
  浙江永康90後女孩小璐(化名)興衝衝從新西蘭飛回國,不料在“國門”口被攔了下來,她隨身攜帶的價值6萬多元保健品,被上海機場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查獲並予以截留銷毀。小璐非常心痛,於是起訴機場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但法院判決被告行為符合法律規定。
  記者瞭解到,因上海機場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截留處理攜帶禁止入境物而引發行政訴訟,這在上海尚屬首次。
  起訴原因:曾提出退回但遭到拒絕
  小璐帶回國的保健品,是新西蘭特產魚膠和海參。其中的魚膠,即魚鰾的乾製品,富膠質,故名魚膠,也稱魚肚、花膠。據說,魚膠與燕窩、魚翅齊名,是“海味八珍”之一,素有“海洋人參”之譽。
  2013年12月12日,小璐從新西蘭乘坐飛機回國,到達上海浦東國際機場出關時,隨機托運的36公斤魚膠和0.6公斤海參被機場檢驗檢疫局檢出。執法人員唐某、孫某某告訴小璐,根據《動植物檢疫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名錄》(下稱《名錄》)、《出入境人員攜帶檢疫管理辦法》規定,她攜帶的魚膠、海參屬於禁止攜帶進境物,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應當予以沒收和銷毀。
  隨後,執法人員向小璐開具了《出入境人員攜帶物留驗/處理憑證》(下稱《處理憑證》)。
  這批魚膠和海參價值6.74萬餘元,還沒到家,就被截留並予以銷毀處理,小璐實在心有不甘。執法人員現場檢疫處理時,她就提出,既然自己攜帶的物品屬於禁止進境物,那麼她可以聯繫新西蘭那邊的人,把東西退回去,但遭到了拒絕。
  事後,小璐查閱了相關法律。按照她的理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出入境人員攜帶檢疫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等規定,在查獲禁止進境物時,首先應作退回處理,如果當事人不同意,再銷毀,而不應當直接銷毀。
  2014年3月11日,小璐向浦東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機場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作出的《處理憑證》,並賠償經濟損失6.74萬餘元。
  檢疫部門觀點:物品處置根據其性質而定
  機場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認為,對於禁止攜帶物品做退回或者銷毀,應該由被告根據貨品性質、檢疫風險高低、現實狀況做處理。原告認為可以根據其意志選擇銷毀或者退回,不符合法律規定。原告攜帶36公斤魚膠和0.6公斤海參進境,數量較大,來源不明,加工不明,進境時也沒有主動申報,對正常進口貿易也會帶來衝擊,被告根據貨品性質、檢疫風險高低、現實狀況,對這批物品予以截留並銷毀,是合法合理的。被告作出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全部的訴訟請求。
  機場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供了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時的證據及法律依據,其中包括2013年12月16日目錄式出庫銷毀記錄,證明已經對小璐所攜帶的魚膠、海參產品截留後依法進行了處置; 由上海市動物無害化處理中心蓋章出具的編號為000512的格式化《上海市動物無害化處理中心(病死動物及動物產品接收憑證)》,證明被告已經依法對涉案物品實施銷毀。
  法官說法:銷毀或退回無優先級
  本案審判長胡玉麟認為,《動植物檢疫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名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佈。攜帶、郵寄前款規定的名錄所列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進境的,作退回或者銷毀處理。”《名錄》中將“水生動物產品”納入國家禁止攜帶入境的產品。本案中,原告所攜帶的魚膠及海參屬於國家禁止攜帶進境的產品,她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被告根據法律及涉案物品的特殊性,作出“禁止入口,銷毀”的具體行政行為,符合法律規定。
  至於原告認為退回與銷毀之間,被告應優先選擇退回,然後再考慮銷毀的說法,胡玉麟認為,被告作為檢驗檢疫機構,根據物品性質、風險高低、現實狀態,對攜帶的屬於《名錄》所列各物,具有作出退回或者銷毀的自由裁量權,法律並未規定退回與銷毀的優先等級,因此對該觀點法院不予採信。
  因此,原告據此主張要求撤銷被告作出的《處理憑證》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提醒]入境勿帶三大類物品
  2012年1月農業部和國家質檢總局就聯合發佈第1712號公告,明令禁止攜帶或郵寄三大類物品入境。
  第一類是動物及動物產品類,涉及七項:一是活動物(犬、貓除外);二是(生或熟)肉類(含臟器類)及其製品,水生動物產品; 三是動物源性奶及奶製品;四是蛋及其製品;五是燕窩(罐頭裝燕窩除外);六是油脂類,皮張、毛類,蹄、骨、角類及其製品;七是動物源性飼料、動物源性中藥材、動物源性肥料。
  第二類是植物及植物產品類,涉及四項:一是新鮮水果、蔬菜;二是煙葉(不含煙絲);三是種子(苗)、苗木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材料;四是有機栽培介質。
  第三類是其他檢疫物類,涉及五項:一是菌種、毒種等動植物病原體,害蟲及其他有害生物,細胞、器官組織、血液及其製品等生物材料; 二是動物屍體、動物標本、動物源性廢棄物;三是土壤;四是轉基因生物材料; 五是國家禁止進境的其他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  (原標題:6萬元魚膠帶回國遭檢疫部門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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